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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1月16日被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3时7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115省道上行11公里405米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20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执法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许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映珠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1683****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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