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47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本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工作,家住安徽省宿州市*县**镇**行政村****村,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工业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18日02时01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福田区**路出后**桥底路段时,其看到有交警在设关查车遂弃车逃跑,被执勤民警抓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许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带被告人许某某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9.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查缉经过,证人吴某某的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如条件符合亦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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