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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住********,于2019年3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7日4时0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 (经鉴定血中乙醇含量为201.01mg/100ml)驾驶桂A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厚街镇体育路中国银行对出路段时碰撞道路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生后,许某某驾车逃离现场。5时许,交警赶到明珠花园后门对面停车场内抓获许某某。经认定,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800****;保证金5000元,暂存厚街交警大队账户。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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