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1〕18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常州路**号***户,住平度市**街道**号楼**单元****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平度市区杭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杭州路与厦门路交叉路口处,追尾顺行在前的刘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致二车损坏。经检验,案发时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1mg/100ml。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损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2月27日,许某某与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许某某赔偿刘某某人民币8000元,刘某某对许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被告人的身份及本案的和解情况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许某某驾车发生事故。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与许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经过。5.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时许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4.1mg/100ml;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鲁******号客车车损价格为1200元;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1mg/100ml,在拘役二至三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犯罪事实,确定量刑起点为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增加一个月刑期;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减少基准刑40%。综上,建议判处许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姗姗
检察官助理戈晓顺
2021年3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7.光盘三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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