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21时11分许,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驾驶川FJ****小型普通客车从德阳市体育场出发右转进入岷江路,行驶到汉江路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2019年21时36分许某某被带至德阳五医院抽取血样待检。2019年11月1日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出具川华司鉴〔2019〕毒鉴字第1810号鉴定意见:所送“许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17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岚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大队生产基地,电话1350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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