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住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日17日午饭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市天府新区**街道**村**组的家中喝了约四两白酒和二、三两葡萄酒。饭后,许某某驾驶川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到煎茶街上的加油站给摩托车加油。加油后返家途中,行驶至煎茶镇正溪下街324号门前路段时,许某某被正在开展酒驾整治工作的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执勤民警挡获。
经鉴定,许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30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识别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朝花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582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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