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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71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129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嘉善县**街道**幢**单元**号(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晚,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FR3****的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嘉善县**街道**村**幢**梯**室车库倒车时,与车库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车库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许某某在事发地附近被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12毫克/100毫升。后交警将被告人许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证实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查询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和解协议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抽取血样等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有坦白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零五天(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益民、黄霁隽

检察官助理:许雅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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