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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223021962********,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屯,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吉GZ****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洮南市**镇境内**公路时,被洮南市公安局那金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许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7 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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