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33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苏******号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叶县政通街与老文化路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74mg/100ml。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蕾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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