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冶区交警四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4时16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冀B92***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光路新世纪广告南侧时,与停放在路边的冀B68***、冀B52***、冀B25***、苏JR3***车相撞,致许某某受伤,五车受损,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许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7.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酒精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旺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