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1〕32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弄**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上。因犯盗窃罪,于1985年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赣******小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北路与青云谱南路交叉路口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血,作进一步检测。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20mg/100ml。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许某某经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