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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811987********,汉族,大学文化,江苏**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电器设计工程师,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村委****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20年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苏D7****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凤台南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74.4mg/100ml血。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资料、驾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峰

检察官助理:张倩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城**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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