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2002********,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务农,出生地山东省泰安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4日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车牌号为辽M****7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云岗北环路翠园北门建筑基地门口时,与车牌号为冀F****3 的长安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检测,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许某某于案发地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卢沟桥大队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涉案车辆照片、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龚某甲、谢某某、黄某某、龚某乙、颜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证人高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血液检测录像、远程询问证人执法记录仪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响
检察官助理 阚 政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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