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装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镇**旁。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 月26日晚,被告人许某某同朋友王某某、贾某某在自己位于**镇**旁的家中吃饭饮酒,后三人步行至**镇场镇十字路口麻辣串店吃麻辣串,许某某再次饮酒。结束后,许某某用电话向朋友梁某某的妻子何某某借川H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获得同意后,许某某和朋友贾某某一道步行至梁某某家楼下,拿上何某某从自家阳台上扔下的川H3****号小型普通客车钥匙后,许某某在梁某某楼下驾驶着梁某某所有的川H3****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贾某某沿**路向自己家方向行驶。
当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川H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Km+ **m处时,将在其前方路边右侧同向步行的行人徐某某挂擦上,造成徐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许某某因自己喝了酒,害怕受到处罚,便驾车离开事故现场。许某某驾车行驶至**车站前下车查看车辆受损情况时,电话得知被自己所驾车辆挂擦上的行人是熟人徐某某,便准备返回现场和徐某某协商处理,于是又驾车掉头沿**路向事发现场方向行驶,当行至**电力公司大门口处时,被在此处查截事故逃逸车辆的民警挡获,民警发现许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重大嫌疑,即将许某某带至**交警中队办案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3.3mg /100mL 。随后,民警又将许某某带至**卫生院抽取其静脉血液并送检,经鉴定,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7.3mg /100ml 。
2020年6月16日,经剑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依法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许某某与徐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匿,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青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住剑阁县**镇**旁。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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