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村**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豪爵牌”蒙B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包头市昆区宋召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包钢废钢门岗东门口南70米处驶入道路左侧,被害人兰某某驾驶由南向北行驶的“凌派牌”蒙B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本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之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对被告人许某某采血检测,其血中乙醇浓度为223.6mg/l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河西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
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涉案交通事故情况及被告人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3、鉴定意见被告人许某某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证实经对被告人许某某采血检测,其血中乙醇浓度为223.6mg/100ml,属于醉酒。
4、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证实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
6、 勘验检查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证实涉案交通事故情况及二事故车辆碰撞情况。
7、书证被告人许某某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其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 书证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的实际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米文贵
检察官助理:耨恩林
2020年8月13日
附:
1、 被告人许某某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村**平房,联系电话150472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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