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街**巷**号,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房**幢**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8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到镇雄县**停车场出口时撞到停车场拦车杆,停车场值班人员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许某某带至镇雄县建华医院抽血备检,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许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0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乾虎
代理检察员: 唐 巍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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