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11月7日,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当场对许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78ml/100ml,随后共依法将许某某带到临高县中医院提取了其体内的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39ml/100ml,许某某的行为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曾梅
书 记 员:林丹攸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海南省临高县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方式:13086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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