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421号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许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户籍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楼**单元**室,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楼**单元**室。2017年3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0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许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理明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