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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4********,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3****黑色**牌轿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顺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许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0.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0.6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静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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