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10302******2410,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7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无号牌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平路39栋附近处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鞍山市公安局当场查获,并立即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2mg/100ml。后许某某被民警带至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鉴定,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1mg/1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证查询结果等;
2.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欣
检察官助理:王丽达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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