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吉A2****号黄色夏利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绿苑宾馆门前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6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案卷、现场检测报告书;
(二)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宏民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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