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香邑溪谷**栋**单元**号(户籍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先盛里**栋**单元**号)。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小轿车在本市海港区行驶至河北大街与友谊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验意见书等相关书证。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玉林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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