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1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号。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9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交警大队罚款2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C*****小型汽车沿湘潭市岳塘区沿江路,由三大桥方向往四大桥方向行驶,至污水处理厂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11月6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许某某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0.1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 玲
代理检察员:胡晚晴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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