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704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2********,汉族,大专毕业,农民,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与其朋友张某甲、赵某某在伊川县**街**火锅店吃饭喝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伊川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伊川县**附近时,被在此巡逻的执勤交警纪某某、张某乙当场查获。经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悔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张某甲、赵某某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韩振华
检察官助理:李乐迪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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