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J63**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和谐大街与未来大道交叉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许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6.3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证言;4、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志
张德强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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