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2197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荣成****局职工,现住荣成市**小区**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20时9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荣成市海湾北路由南北行,行至荣成市政府灯岗南道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9.6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长征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住荣成市**小区**号**室,联系电话1866318****。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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