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持有机动车C1型驾驶证,案发时具有驾驶资质。2019年11月16日中午,许某某在**乡其妹妹家中喝喜酒时,饮用白酒约1两、啤酒两瓶。当日晚21时许,许某某驾驶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路段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0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忠海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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