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粤GKJ****号二轮摩托车由**往**街道**方向行驶,21时20分,当车行至吴川市**街道**路**医院路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由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架号:******)发生刮碰,造成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查,许某某的血液样本经广东某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号)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216.6856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综合分析认定:许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其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的全部过错;林某某在事故中无引发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许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许某某与林某某口头达成协议,许某某已赔偿给林某某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准驾不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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