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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84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6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厦门市集美区**里**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3日,本院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晚,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路下穿隧道路段摔倒。同日20时许,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许某某带回交警大队调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许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案发现场监控、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5.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在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  察  员:施金连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4.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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