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2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江西省**矿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馆**栋**单元**(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21时22分,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赣******小车经过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南大道松鹤路口时,被正在查酒驾的交警抓获。后经血液检测,送检的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蒋彬
附:1.被告人许某某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馆**栋**单元**。
2.本案证据卷和文书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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