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责任公司**,出生地北京市东城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里**号楼**单元**号,现住该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拓鲜鲜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京Q****0)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怀某某**路雁栖路口北侧时,与前方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京A****8)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车上乘车人张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2mg/100ml。经认定,此次事故由被告人许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张某甲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鹏飞

检察官助理:赵莹雪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