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70********,汉族,大学文化,东明县**工作人员,住东明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21时50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东明县吴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丰海御龙湾小区北门处时,被**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8mg/100ml。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自动到**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视听资料:查获视频;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证人吴某某证言;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庆祝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明县**街道**路**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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