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2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上蔡县**乡**园区**房屋和聂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21时许,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Q7****的白色宝骏面包车回**家中,行驶至**乡**村**庄西头水泥路时被上蔡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许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验,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7.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聂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书证: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非党员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笔录及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建华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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