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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41971********,汉族,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村**号之4,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村**号之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2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没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龙门县**路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58mg/100ml。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对许某某的血样作乙醇的定性定量分析检测,鉴定许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桂芬

                                               检察官助理 刘瑶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村**号之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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