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路**道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证据材料;2.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敏
代理检察员马静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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