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号,个体经营。2013年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皖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淮南市谢家集区328国道与东西部第二通道交叉口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许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9mg/100ml,当日21时32分许,被告人许某某被民警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取血液,随后将血液送至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血液保管中心,并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进行鉴定,2020年3月30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检验中心检验鉴定,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9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管明坤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