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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家集人民

起      

谢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号,个体经营。2013年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皖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淮南市谢家集区328国道与东西部第二通道交叉口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许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9mg/100ml,当日21时32分许,被告人许某某被民警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取血液,随后将血液送至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血液保管中心,并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进行鉴定,2020年3月30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检验中心检验鉴定,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9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管明坤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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