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村,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小学旁。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嫌疑,于2020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长期以本市福田区为“窝点”,通过街头兜售,电话、微信联系的方式,对外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再根据票面金额及开票数量计算开票费用并通过微信收款方式收取非法利益。出售过程中,许某某通过微信收集客户开票要求,然后将客户开票要求通过微信发至“上家”(可以开发票的人),在谈好开票价格后,由“上家”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按照客户要求开发票并邮寄至许某某,许某某再将发票交付给客户。
现已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2月份至12月份间,出售给微信名“**”( 微信号:lxy7679****)的人的发票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201.3万元;出售给微信名“**”(微信号:icebsg****)的人的发票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18.5万元;出售给微信名“**”(微信号码:pp1581588****1581588****)的人的发票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18.21万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市福田区**路地铁**线**出口处正在招揽客户时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联系客户的作案手机2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手机;2.书证:被告人许某某的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顺丰快递收发信息,通话清单,查缉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笔录等;6.试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俊川
检察官助理 黄晓婷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手机随案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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