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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荆检三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联通店隔壁,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6月20日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26日至2月23日、自2020年4月7日至5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2日至1月27日、自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甲为通过互联网站营利,分别于2013年8月、2014年6月购买了www.**.com和www.**.cc两个漫画网站(以下简称“两案涉网站”)。在钟某某(在逃)介绍下,许某甲匿名与周某某、倪某某(二人已判决)联系,先后将两案涉网站交由周某某、倪某某运营,并约定两网站广告收益扣除运营成本后,周某某、倪某某从中提成20%,许某甲提成80%。

2013年11月,由周某某实际出资100万元,以窦某某独资的名义,在江苏省金坛市注册成立“金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窦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倪某某任监事,周某某实际负责公司全面业务。

**公司成立后,周某某将两案涉网站交给倪某某实际运营,倪某某带领员工许某乙、王某某、姜某某、李某某等人从市场上和淘宝网店上买回最新上市的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办的《知音漫客》杂志和单行本图书,在未经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采取剪裁、扫描、编辑等手段,将《知音漫客》中的《偷星九月天》《斗罗大陆》《斗破苍弯》《暗夜协奏曲》等38部漫画整理后上传至两案涉网站。另外还通过漫画控软件对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尸兄》《火影忍者》等121部漫画、内蒙古教育出版社主办的《飒漫画》《飒漫乐画》、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主办的《中国卡通》等发行出版单位的349部漫画作品进行扫描、下载、盗链,加工整理后同样上传至两案涉网站实施侵权行为。同时,周某某安排倪某某用两案涉网站域名在搜狗、百度、上海聚效等33家广告联盟平台注册账号,拿回广告植入两案涉网站中,通过网民点击植入广告,提升流量,获取非法利益。2014年10月起,为逃避公安机关调查,许某甲指使周某某将两案涉网站名称改为www.c**.com、www.l**.com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至2015年3月两案涉网站出售时,许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10万元。

到案后,许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被告人许某甲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倪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作品异同性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5.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陈  黎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街联通店隔壁,联系电话:13416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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