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9********,汉族,初中,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临时羁押于湖南省邵东县看守所,于2019年9月3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4年7月份至2016年5月份,被告人许某甲和许某乙(已判决)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城二期小区**号楼**单元****室,在没有图书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违法复制《**********资格等级考试法规汇编》《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常用执法规范选编》《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手册》《*******食品安全法释义》等几十种图书并在淘宝网上进行销售,非法销售金额达356682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艳伶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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