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28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78********,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2018年7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相对不起诉。2020年5月12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份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在本人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使用刘某某的驾驶证信息找人(另案处理)制作了一本假的驾驶证供自己使用。2019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设卡查获,并使用虚假驾驶证接受了处罚。经鉴定,该本驾驶证是假证。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温峤镇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驾驶证;2.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前科查询、不起诉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单、照片、情况说明、驾驶证照片等;3.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非法制作虚假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静
检察官助理:吴佳祺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外,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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