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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111964********,汉族,小学文化,住合肥市**********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2日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3月12日重新收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其女束某某已享受肥西县**镇拆迁安置的情况下,通过路边广告联系办假证、刻假章的人员,让其伪造一份未享受拆迁安置的证明并加盖印章,并提供相应信息,后对方按照其要求制作假证明并用伪造的印章盖上“肥西县**镇人民政府”、“肥西县**镇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肥西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印文,后许某某将该份证明提交给合肥市**区**镇人民政府,被查获。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份证明上的三个印文送检样本上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2019年6月13日,许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侯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

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擅自伪造国家机关的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纵瑞东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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