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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_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大道**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另案处理)为了帮他人提供虚假的工作证明,以获取信贷公司个人贷款,在未提供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50元一枚的价格在嘉鱼县**镇“某某印务”店内委托被告人许某某伪造了嘉鱼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嘉鱼县某某宾馆、嘉鱼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嘉鱼县某某酒店有限公司的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 辨认、提取笔录;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谋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嘉鱼县**镇**大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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