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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唐山市路北区**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号捕前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小区******室。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因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9年11月21日,司法精神病鉴定作出后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9年12月16日经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院批准,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4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院指定唐山市路南区**院管辖;2020年4月13日经河北省唐山市**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17日经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今,被告人许某某系唐山市路北区**院第三简易团队(简易三庭)工作人员。自2017年5月1日起,被告人许某某只能从事司法辅助工作,无独立办案资格,但被告人许某某多次伪造唐山市路北区**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公文。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21日,唐山市路北区**院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甲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年12月19日,唐山市路北区**院以(2016)冀0203民初28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被告人许某某在未重新立案的情况下,组织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甲进行调解,并签订了由李某甲赔偿杨某某材料款的《承诺书》。因《承诺书》一直未履行,且被告人许某某接受了杨某某的好处,便向杨某某谎称材料款项已打入院账户。后被告人许某某为圆谎,通过私自加盖唐山市路北区**院公章的方式,伪造了《情况说明》和《现金支票》并向杨某某出具;

2、2017年3月13日,唐山市路北区**院受理了“原告屈多文诉被告赵某某、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年9月13日唐山市路北区**院以(2017)冀0203民初117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起诉。2018年8月9日,被告人许某某通过私自加盖唐山市路北区**院公章的方式,以相同文号伪造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并向原告出具;

3、2017年6月7日,唐山市路北区**院受理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唐山建设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年12月6日,唐山市路北区**院以(2017)冀0203民初197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通过私自加盖唐山市路北区**院公章的方式,以相同文号伪造了民事调解书并向李某甲出具。后被告人许某某为掩盖犯罪事实,通过私自加盖唐山市路北区**院公章的方式,伪造了《情况说明》并向李东出具;

4、2018年5月29日,唐山市路北区**院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中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次日,唐山市路北区**院以(2018)冀0203民初246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许某某通过私自加盖唐山市路北区**院公章的方式,以相同文号伪造了民事调解书,并向原告代理律师郑某某出具;

5、2018年6月25日,唐山市路北区**院受理了“原告李某乙诉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纠纷案”,该案系由速裁庭办理的诉前调解案件。2018年11月20日,原告李某乙撤回起诉,该案予以结案。后被告人许某某受事故一方司机李某丙的请托调解该案。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许某某私自加盖唐山市路北区**院的公章,并冒用(2018)冀0203民初4928号文号伪造了民事调解书。

6、2018年7月23日,唐山市路北区**院受理了“原告唐山惠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东照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年10月24日,唐山市路北区**院以(2018)冀0203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通过私自加盖唐山市路北区**院公章的方式,以相同文号伪造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并向原告出具。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许某某到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院 

    检察员:曹源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光盘一张、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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