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上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镇**居委会**桥,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楼**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许某某与曹某甲(另案处理)在上海商量注册一家国有企业,利用国有企业背景找公司挂靠收取管理费赚钱。2017年4月14日,曹某甲拿来一张有江西**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为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大厦**楼**室)法人代表邓某某签字和盖有该公司公章的委托书、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许某某则到上海浦东新区一路边广告公司私刻了一枚江西**有限公司的假公章。此后曹某甲、许某某二人利用假公章伪造相关材料,注册成立了上海**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鉴定,2017年10月30日《上海**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股东签字处“江西**有限公司”印文、2017年3月16日的《上海**有限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处“江西**有限公司”印文、2017年10月30日《上海**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名处“江西**有限公司”印文及2017年3月16日的《上海**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名处“江西**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中“江西**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到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曹某乙、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公司印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梦翔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和主要证据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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