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02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9月13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5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三明**小学外聘体育老师被告人许某某以赚取介绍费为目的,承诺学生家长孙某某、王某某等人,可以以足球特长生的名义招入以上家长的子女进入三明**小学就读。2018年5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在孙某某、王某某等人催促下,为了安抚三人,通过路边广告联系一女子(另案处理),向其提供三明**小学的公章样本,并以1500元的价格,让其伪造了《三明**小学2018-2019学年特长生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并将《入学通知书》交给孙某某、王某某、池某某三人。2018年6月12日,池某某发现《入学通知书》上其孩子的身份证号码有误后便找被告人许某某重新更改身份证号码,同年7月3日,被告人许某某在之前伪造的《入学通知书》的基础上进行抠图、修改文字等操作,自己重新伪造了一份关于池某某孩子的《入学通知书》,先后以微信发送及重新打印的方式交给池某某。2018年9月份,因三明**小学生源已满,无法入学,被告人许某某便将费用退还给孙某某、王某某、池某某等人。
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许某某自动到梅列公安分局投案。
2019年10月16日,三明**小学书面说明被告人许某某提供给学生家长的《入学通知书》中的印章与该校印章不一致,缺少编号,非该校出具,该校也从未在《入学通知书》上盖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书证;2.证人池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提取、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佳敏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梅列区**新村**幢**室,联系电话1301568****;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6册,光盘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