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区**镇**村**号,现住甘肃省敦煌市**镇**号,因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于2018年1月19日被永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许某某因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被永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其持有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被降级为B型,2018年4月,许某某为驾驶半挂车辆上路行驶不被交警查获,联系喷涂在白银市**区**路盘旋路向北的人行道一下水井盖上办证人员(身份不明)联系电话,双方约定以1000元的价格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当日下午双方在白银市**区的**电厂**路口的大广告牌下见面后,许某某向对方提供其兄许某甲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许某某的照片等信息,并向对方预付定金500元,几天后双方在同一地点见面,许某某向对方支付300元办证费用,对方将伪造、变造的姓名为许某甲,照片为许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交给许某某。2020年5月21日19时25分,许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敦煌市七里镇国道215线145公里处接受敦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检查,向执法人员出示其伪造、买卖的许某甲驾驶证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胡机动车驾驶证一本;2.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情况说明一份、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人口信息查询等;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使用为目的,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春花
检察官助理:车文卿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1. 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
2. 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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