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7********,汉族,初中,职业:木工、油漆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许某某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咸宁市温泉**路“**足浴”店做营销员,在前台接待顾客,介绍该店服务项目。2019年9月14日晚21时许,嫖客袁某某、陈某某到“**足浴”店,被告人许某某介绍该店有 “口爆”(即口交)、“胸推”、“打飞机”的服务项目,价格为458元。许某某将嫖客袁某某安排在该店306号房间、陈某某安排在该店307号房间,然后通知卖淫女周某甲到306号房间、杨某某到307号房间,分别给嫖客袁某某和陈某某做“口爆”(即口交)、“胸推”、“打飞机”服务,做完以上服务尚未付款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嫖客和卖淫女被抓获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周某甲、杨某某、袁某某、陈某某、周某乙、阿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介绍两人在“天际足浴”店接受两名卖淫人员口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明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819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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