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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介绍卖淫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月**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l 998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 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镇村**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月**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06月份至12月09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伙同王某某通过发放卡片到各宾馆招揽嫖客等方试为卖淫女介绍卖淫,于2019年12月09日早上05时,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伙同王某某接送卖淫女“阿梅”(阮某某梅,越南籍)“西西”(阮某某琼某某,越南籍)两人到“柏曼酒店”8805房卖淫获得介绍费200元。之后,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王某某、卖淫女“阿梅”“西西”分别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梅、阮某某、琼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为了获取不法收入,为卖淫妇女与嫖客的卖淫嫖娼活动牵线搭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鸣鸣

2020226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4.《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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