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坊乡**村**庄**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一辆皖******号小型客车,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889KM+940M处时,撞到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被害人李某某,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许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重度闭合性胸腹部损伤死亡。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育丰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坊乡**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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