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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罪)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县人,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镇,住吉林省**县**镇**村**屯,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驾驶赣C-*****号重型厢式货车,在G231国道向阳中队北侧中化石油加油站内驶出时,与行人王某甲及停靠在右侧的吉G-*****/吉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吉林**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王某甲因车祸致胸腹腔多脏器破裂失血死亡;经洮南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不负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齐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吉林**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臣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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